魏进良与赵严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18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97号
原告魏进良,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赵严召,男,约46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魏进良与被告赵严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进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魏进良承担。
审判员  张清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