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与胡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19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11号
原告李海,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胡新锋,男,46岁,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与被告胡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李海负
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