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梁勋美,女,40岁。
被告谢国涛,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勋美与被告谢国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勋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勋美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