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汪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02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35岁。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