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崔某某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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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0:22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21号
原告赵国然,女,40岁。
被告崔正党,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然与被告崔正党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国然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新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