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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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0:23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19号
原告王容花,女,28岁。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松旺,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容花与被告魏松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容花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新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