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0:3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4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
本院在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