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虎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0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玉虎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刑初字第149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刘志雷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