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英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焦执复字第00005号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女,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
申请复议人(第三人)修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希望,该县县长。
被执行人焦作云台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其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刘文英和申请复议人修武县人民政府均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修法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执行裁定程序违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修法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
2.由修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闫春林
审判员 王浩然
审判员 孙志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