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青、李锋、李红丽、王桂荣诉被告肖红庆、驻马店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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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1:47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孙青,女,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系李大劣之妻。
原告李锋,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李大劣之子。
原告李红丽,女,2004年2月15日生,汉族,系李大劣之女。法定代理人孙青。
原告王桂荣,女,1926年5月6日生,汉族,系刘民政之母。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红庆,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驻马店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东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付品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运长、付毛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李锋、李红丽、王桂荣诉被告肖红庆、驻马店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李锋、李红丽、王桂荣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红庆、驻马店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青、李锋、李红丽、王桂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青、李锋、李红丽、王桂荣撤回对肖红庆、驻马店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青、李锋、李红丽、王桂荣负担。
审判员  李义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