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贺松与被告焦兆生、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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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1:48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416号
原告张贺松,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兆生,男,1985年3月6日生,汉族。
被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四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松与被告焦兆生、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松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贺松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贺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贺松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