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守艳与被告程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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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1:48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663号
原告李守艳,女,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程学军,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守艳与被告程学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