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1:49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夏××,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负担。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陈学军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