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树发诉被告李石头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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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1:49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439号
原告李树发,男,193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石头,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发诉被告李石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树发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发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石头的起诉,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告未反诉,因此对原告李树发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树发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树发负担。
审 判 长  郭全成
人民陪审员  刘子宏
人民陪审员  周东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