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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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1:50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74号
原告闫××,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周××,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承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