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与田军洲、田新伍、田保玉、王六、田新志、田建新、田东亚、田新路、赵新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
负责人田长法
被告田军洲,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田新伍,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保玉,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六,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新志,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建新,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东亚,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田新路,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赵新政,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与被告田军洲、田新伍、田保玉、王六、田新志、田建新、田东亚、田新路、赵新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遂平县禇堂乡小王庄村田楼村民组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