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1:56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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