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国金与被告李国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51号
原告芦国金,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国友,男,50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国金诉被告李国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国金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国金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芦国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芦国金负担。
审判员 吴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