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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1:57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1日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代 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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