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7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不到庭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代 钟
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