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天荣与被告刘安阳、刘志兵、林德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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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2:01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277号
原告黄天荣,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双柳树镇。
被告刘安阳,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江家集镇。
被告刘志兵,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被告林德华,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荣与被告刘安阳、刘志兵、林德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荣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天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春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