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东环路产业集聚区五里桥镇慈梅寺村。
法定代表人:殷花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中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琅邪台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修会,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峡众德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双星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峡众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70200.25元。原审审理中,西峡众德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青岛双星公司、西峡众德公司订立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青岛双星公司退还购买设备款202万元。3、由青岛双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3)西民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西峡众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峡众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中青、张元亭,青岛双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修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0元,退还西峡县众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审判长 龚跃伟
审判员 沈 飞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