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义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2014年10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1月4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1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珠峰牌两轮摩托车,带着曹某某在义马市开祥化工厂门口东侧,由东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史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1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事故发生时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7.67mg/100ml,黄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曹某某、史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均不要求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某、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涉案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扣除已羁押的4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秋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