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氏县祥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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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2:34
卢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卢行初字第9号
原告卢氏县祥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彦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银学,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四虎,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县祥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祥发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氏县祥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氏县祥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吴丽娜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