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占锋与被上诉人赵运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2:54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锋,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运昌,男,汉族。

上诉人杨占锋因与被上诉人赵运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杨占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杨占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谢新旗

审 判 员  彭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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