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2:58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吕某,女。

被告姚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俊红负担。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