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根琴不服长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长复受[201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吕根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尹俊营,任该市市长。
原告吕根琴不服长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长复受(201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根琴以其已起诉长葛市房管局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根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根琴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根琴负担。
审判长 李正宏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