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0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朱某,女。

被告梁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文佳负担。

审判员  吴湘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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