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学亮,男。
被告杨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暴动
人民陪审员 姚振宇
人民陪审员 牛保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