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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01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鄢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暴动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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