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训鹤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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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3:0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00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训鹤,男,汉族,1948年2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濮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峰,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姜永杰,该局民警。

原审第三人清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丽,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于胜军,该局民警。

曹训鹤因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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