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石某某,男,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康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