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州与王少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491号
原告王松州,男,汉族,1979年7月7日生。
被告王少争,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州诉被告王少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州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少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少争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松州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王少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松州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