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青与李金存、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45号
原告张占青,男,1940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金存,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张桂芳,女,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张占青诉被告李金存、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占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