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朝丽与景晓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07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94号

原告岳朝丽,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景晓鹏,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朝丽诉被告景晓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朝丽负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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