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潘甲、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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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13:08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9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潘甲,男,汉族,1947年5月2日出生。

被告潘乙,女,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甲、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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