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长新与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牛长新,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秀菊,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陈秀菊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陈秀菊与吕敏毅(身份证号码410403195707122053)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吕敏毅的工资收入12827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苗逢雨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