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市瑞星矿山设备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25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开发区铁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谭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瑞星矿山设备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新增,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碧龙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瑞星矿山设备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山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