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平刚与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恒生耐火材料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29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马平刚,男,回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玉良,系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恒生耐火材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宋争争,系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杨帆,系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刚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恒生耐火材料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平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平刚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平刚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平刚承担。
审判员  王月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