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自功与陈生云、陈朋明、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和自功,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生云,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朋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生云。
申请人和自功因与被申请人陈生云、陈朋明、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5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为此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生云、陈朋明、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秀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任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