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38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18号

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4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福来,修武县郇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某,男,1958年2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陈士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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