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领全与李新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29号
原告薛领全,男,1968年12月24日生。
被告李新宏,又名李小三,男,1970年10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领全诉被告李新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领全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领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领全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