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永利与秦岩、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关永利,男,1960年6月3日出生。
被告秦岩,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王慧慧,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永利诉被告秦岩、王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永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康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薛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