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跃进与梁玉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3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祁跃进,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梁玉喜,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跃进诉被告梁玉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跃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康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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