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万辉与葛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39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郇初字第17号

原告薛万辉,男,1991年10月20日生。

被告葛学文,男,1992年2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万辉诉被告葛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万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万辉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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