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4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男,1989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