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省与焦作市博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13:41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界初字第5号
原告李小省,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菊香,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博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先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省与被告焦作市博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省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为212.5元,由原告李小省负担。
审判员  毕琼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路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