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03号
原告隋某某,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战堂,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