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248号
原告毛某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立军
陪审员 冯英英
陪审员 张小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