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99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战堂,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何录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丹丹